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大数据:提升城市治理能力的新途径

2018-05-02 12:11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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当数据这一词语之前加上“大”字,人们对于它的认知和利用也便开始无限放大。 

 

作为信息化发展的新阶段,大数据已成为人类认识复杂系统的新思维、新手段,促进经济转型增长的新引擎,提升城市治理能力的新途径。 

 

 

如何利用大数据打造新型智慧城市,解决城市治理精细化问题?2018国际城市管理青岛年会上,专家学者热议“大数据背景下的城市治理”,为青岛乃至市北区的城市治理建言献策。 

 

 

打造城市数据生态圈 

 

 

市北区创新打造的城市治理指挥平台,目前已经整合公安、民政、人社、卫计、工商等13个部门132类近3000万条数据资源,以及全区7000余路视频监视资源,日均处理城市“痛点”问题1500件。“数据即生产要素。要打破信息孤岛,实现数据互联互通,用大数据思维和手段解决城市治理难题。”市北区委书记郑德雁认为。 

 

 

北京大学城市治理研究院执行院长沈体雁对这一点十分赞同,“大数据的发展会推动公共服务的数据化以及数据的生态化,打通数据就是通过数据融合,形成城市运行的新的轨迹圈,从而利用数据提升城市治理水平,促进推动城市产业的升级。” 

 

 

“在我的家乡有一个名字为‘劳德代尔’的平台,在这一平台上,市民愿意把自己的时间贡献出来,发布或解决大家面临的废水处理或交通等城市问题。这个平台虽然很棒,但前提是需要开放的数据。”国际城市管理协会理事会前任主席李·弗尔德曼的观点明确:只有打造城市数据生态圈,实现人人参与,利用大数据解决城市难题才能真正实现。 

 

 

把控数据分享的界限 

 

 

大数据是危险还是机遇?从大数据这一概念兴起之时,关于这一问题的探讨就从未停止。 

 

 

中国政法大学法治政府研究院院长王敬波认为,数据既是生产力,同时也是财产所有权。数据的拥有者具有生产、存储、传输、使用、收益的权利,所以信息的所有权及应用许可问题是一个法律问题。另外,数据只有开放才会带来巨大的生产力,有效整合后的数据通过平台分享给其他部门,会引发自认转移问题。“比如公安机关把所汇集的个人人口数据信息分享给其他机关,如果因此发生泄密或是信息侵害问题,谁来承担责任?” 

 

 

除此之外,王敬波还提出“数据安全”“知识产权”等数据分享中可能存在的问题。“作为法律研究者,我们是属于热潮当中保持理性和冷静的一拨人,在大数据发展和应用这样一个火热的时空环境下,我们应该树立大数据时代的城市伦理,制订新的行为准则。” 

 

 

“数据是个人资产还是公众属性不重要,重要的是怎么使用数据,让数据能够用户可及,充分发挥作用。”未来基础设计技术公司合伙人首席执行官兼执行合伙人卡慕然·翰认为,从法律层面来讲,各级政府保护数据是必要的;但从某种程度上讲,私营企业的手段可能更新,运用数据效率更高。因此,私营企业可以是政府数据的来源者,也可以是政府数据的使用者。“作为企业,我们要做的就是聚焦数据的价值和隐私研究商业模型,政府只要做好数据的监管者就行。”卡慕然·翰说。 

 

□青岛日报/青岛观/青报网记者余瑞新 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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